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0061號
TPDV,108,司促,20061,201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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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0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志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捌佰陸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貳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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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