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0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志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捌佰陸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貳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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