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0043號
TPDV,108,司促,20043,201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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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0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劉立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雷翔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
  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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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