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579號
TPDV,108,司促,19579,2019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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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5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 敏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玉婷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 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雅菁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泳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加利利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榮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敏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敏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玉婷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玉婷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 云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 云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雅菁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雅菁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泳盛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泳盛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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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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