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3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安鼎極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書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佳思優整形醫美診所
法定代理人 黃仁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伍佰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