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896號
TPDV,108,司促,18896,20191216,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8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誠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宏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鏘鏗 
法定代理人 李茂青 

法定代理人 高邦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
  對人簽發支票參紙(支票號碼:AA0000000、AA0000000、AA
  0000000)(下稱系爭支票)交付聲請人收執,詎系爭支票
  經提示而不獲付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等語。經
  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系爭支票之
  發票人為東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糖朝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故無從認定糖朝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有積欠聲請人債務等情,因之聲請人與糖朝餐飲股份有限公
  司顯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聲請對其支付命令,
  請求給付系爭支票金額,於法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1/1頁


參考資料
糖朝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誠水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