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3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香港商梅光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工藤壽郎
法定代理人 井上雅之
法定代理人 謝友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貳仟肆佰捌拾玖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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