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359號
TPDV,108,司促,11359,20191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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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59號
異 議 人 王莊雪娥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二、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 108年8月14日寄存於異議人住所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 分局松山派出所,並於108年8月24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08年10月5日始提出異 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 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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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