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245號
TPDV,108,司,245,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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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林正欣律師

相 對 人 信望愛移民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林正欣律師住宜蘭市○○路0 ○0 號)為相對人信望愛移民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除因合併 、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 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 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 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 24條、第26條之1 、第113 條、第79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信望愛移民顧問有限公司(下稱 信望愛公司)於內政部移民署曾繳存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250 萬元之定存單,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後,尚餘180 萬 元餘;而相對人信望愛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並廢止登 記在案,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惟相對人信望愛公 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選任事宜,亦未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 人,且唯一股東兼董事梁榮貴業於民國105 年12月17日(聲 請人誤載為105 年12月27日)死亡,法定繼承人亦全體拋棄 繼承,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79條、第81條之規定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等語。三、經查,相對人信望愛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該公司之 章程未對選任清算人有特別規定,梁榮貴為該公司唯一股東 兼董事,然其業於105 年12月17日死亡,已無從任清算人, 且得繼承梁榮貴股東身份之法定繼承人復全體拋棄繼承等情 ,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本院家事法庭106 年度司繼字第818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信為 可取。是為處理相對人信望愛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 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 合。則本院審酌願任清算人之聲請人即林正欣律師,具有清 算人之專業智識,且為梁榮貴之遺產管理人,應便於處理信 望愛公司之清算事務,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所定不得選



派為清算人之情事,認選派林正欣律師擔任相對人信望愛公 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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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望愛移民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