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40號聲 請 人 李明黎即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黃文利會計師(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而經准予備查 在案,且徵得相對人董事決議指派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 黃文利會計師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 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其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 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董事決議錄、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暨 身分證明文件、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658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 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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