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陳俊良即易瑩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易瑩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俊良為易瑩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易瑩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易瑩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 結,易瑩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8年5月10日股東臨時會選任陳 良俊為簿冊文件保管人,並得其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陳良 俊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復提出臨時股東會議事錄、 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保管人身份證明文件、同意書等影本 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40號呈報清 算人案卷,查核屬實,可認相對人確已清算完結,是本件聲 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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