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170號
TPDV,108,司,170,201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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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宋源峻 
相 對 人 吉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 件準用之。次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 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惟相對人之公司所 在地係新北市三重區,此有相對人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列印 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之相對人公司所在 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提出聲請,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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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