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08年度,8號
TPDV,108,勞小,8,2019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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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小字第8號
原   告 葉自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應附繕本)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規定甚明。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 ,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而言 ,且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附隨原因事實為主張,倘有欠 缺,將無法特定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裁定命原告補正本件訴 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遂於108年11月29日提出陳報狀 為如下之記載:訴訟標的是56年時是試用期間,57年是出口 主辦就不能隨隨便便地被辭退吧!何況企業當局開發越南社 會主義國家平板玻璃迄今。很大貢獻吧!既然沒有收到獎金 ,只是林玉喜的助理說葉自發利害了幫助企業發展。三、四 年前巧遇總裁林玉喜,立即給了新台幣2000元。證明已經時 效中斷了,因為一直以來從一的請求中,三、四年前「承認 」、「協商」(起訴)在最後吧!(民法總則第129條)。 標的物為資遣費吧!
三、依原告108年11月29日陳報狀之上開記載,原告本件似是請 求資遣費,如是,則原告應陳明係何時至被告公司任職?何 時遭資遣?請求新臺幣9萬元資遣費是如何計算而得?請求 資遣費之法律上依據為如何?方得以特定本件之原因事實。 原告上開陳報狀,未就上開事項加以具體陳明,難認已特定 本件之原因事實,是認本件未表明訴訟之原因事實,起訴之 程式仍有欠缺。
四、茲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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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