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雨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蕭永全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蕭永全(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8年1月4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蕭永全遺產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蕭永全係於民國105 年1月4日通報為 失蹤人口,業已逾3 年未尋獲,經本院裁定公示催告,現申 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 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 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 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定有明 文。
三、經查,失蹤人蕭永全係於105 年1月4日列為失蹤人口,業已 逾3 年未尋獲,經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期滿,未 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堪信 為真實。是以,本件失蹤人蕭永全自105 年1月4日失蹤,計 至108年1月4日失蹤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 死亡之時。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為 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