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收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陸士道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陸士道(男、民國00年00月 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1)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陸士道為民國00年00月 0日生,在臺 無親屬,因其戶口多年未校正遭遷移至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 務所,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註記為失蹤人口,且未領 國民身分證紀錄、無重複設籍、無出入境、殯葬及全民健保 等資料,爰依法聲請准予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二、按失蹤人失蹤滿 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 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 3年後,為死 亡之宣告,民法第 8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 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 所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戶籍謄本及相關戶籍 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函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內政部移民署函、全民健保資料查詢 結果等件為證,觀諸上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所載失蹤人 失蹤「發生日期:91年10月 3日」等情,堪信失蹤人係於91 年10月3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又失蹤人為15年10月5日出 生,自91年10月3日失蹤計至98年10月3日止,失蹤屆滿 7年 ,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為公示催告。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