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呂忠仁
聲 請 人 呂忠信
聲 請 人 呂忠孝
聲 請 人 呂炳美
共 同
代 理 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
胡書瑜律師
上列聲請人對失蹤人呂忠利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呂忠利(男,西元1960年4月17日生,韓國籍,護照號碼:M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