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7年度,42號
TPDV,107,重勞訴,42,2019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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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東雄 
      郭清泉 

      李永燦 
      華明潮 

      李啟輝 
      楊連卿 
      林錦章 
      陳文中 
      吳重宏 
      湯賢明 
      許振雄 
      吳嵩璟 
      涂慶國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富 
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4,667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為185,112元,惟其中請求給付加班費部分5,360,418
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即暫免徵
40,622元(81,244元÷2=40,622元),核本件應先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144,490元(185,112元–40,6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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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