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24號
原 告 阮富枝吳陳鐶...黑手黨公司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原 告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原 告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N
原 告 袁靜如
謝諒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鄭垚等人間債務人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54
,215元(見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抗字第90號卷第284 頁裁定主
文第2 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1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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