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94號
原 告 陳陽鈴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
複代理人 張業珩律師
被 告 慶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宏
被 告 李中維
王昱昕
曾維鉅
陳沛緹即陳霈羽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白子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及被告陳沛緹即陳霈羽應於文到三週內,就附件即原證 8 通話錄音譯文所載內容,為具體、完全之說明,及就該說 明提出相應之證明,並應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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