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紅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7年度,553號
TPDV,107,簡上,553,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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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553號
上 訴 人 游龍  
      徐鳳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
被 上訴 人 藍元豪 

      湯世豪 

      翁義宏 
      王裕生 

      林茹萱 

      黃瓊儀 
      廖柏璋 
      林筱芸 


      徐慧婷 
      藍世豪 

      藍立豪 
      李劉秋菊
      李勝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李珮琴律師
      連思成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紅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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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