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553號上 訴 人 游龍 徐鳳韓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被 上訴 人 藍元豪 湯世豪 翁義宏 王裕生 林茹萱 黃瓊儀 廖柏璋 林筱芸 徐慧婷 藍世豪 藍立豪 李劉秋菊 李勝輝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李珮琴律師 連思成律師被 上訴 人 陳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紅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