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36號
TPDV,107,建,36,2019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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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告 葉國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工程款
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8 日本院107 年度建
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參拾柒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1月8 日第一審裁判 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駁回其請求確認李文偉即頂聖工程行 對被上訴人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有新臺幣(下同)641 萬 8,161 元債權存在,並代位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開債款本息 之部分廢棄,改判准其所請等語,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6, 837 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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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