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342號
TPDV,107,勞訴,342,20191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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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42號
原   告 李銀枝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賀華谷
被   告 瑞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宏謀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彭楚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漏載第五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應予更正補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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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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