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俞雅婕
劉吟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好斯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石三
被 告 茱琍蕥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石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1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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