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56號原 告 王文吉 鐘羿貴 鐘金定 鐘朝進 鐘聲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被 告 葉慎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莊賀元律師複 代理人 潘宜靜律師被 告 葉慶麟 葉志銘 葉建豐 葉淑芬 葉佳穎(原名:葉淑娟) 許添福 陳許謹娘 鄭葉素新 鍾葉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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