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530號
TPDV,105,訴,3530,2019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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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30號
原   告 鈦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德賢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律師
被   告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宏基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當事人達成初步和解,聲請
法院再開辯論,以利簽署和解筆錄,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民國109年1月1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續行言詞
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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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鈦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