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4年度,93號
TPDV,104,保險,93,2019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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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93號
上 訴 人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陳茂榜工商發展基金會

代 表 人 陳盛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04 年度保
險字第93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美金300 萬元,折合新臺幣9,348 萬元(依起訴時即
民國104 年1 月28日美金1 元現金賣出匯率31.16 新臺幣計算,
3,000,000 ×31.16 =93,48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25 萬1,9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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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