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高致傑
被 告 謝丞飛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訴字第9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刑事 判決諭知無罪,是原告此部分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 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洪翠芬
法 官 劉宇霖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曉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