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639號
TPDM,108,附民,639,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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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39號
原   告 羅碧雲
被   告 朱建融

      林家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33號、第500號詐欺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陳錦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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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