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39號
原 告 羅碧雲
被 告 朱建融
林家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33號、第500號詐欺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陳錦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