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82號
原 告 藍偉信
被 告 李文凱
鄒雪梅
黃佳慧
鄒裕群
楊北斗
周賜恩
黃宗展
林柏緯
梁家萁(原名梁瑋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緝字第2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本件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文凱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緝字第 2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李文凱 等人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蕭如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