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240號
TPDM,108,附民,240,2019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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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40號
原   告 陳菊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被   告 謝寒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自字第3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訟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上列原告陳菊因被告謝寒冰妨害名譽案件提起刑事自訴(本 院108年度自字第32號)及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為無罪之判決,而原告具狀聲請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附民卷第13頁),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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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