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季義生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季義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季義生前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1年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8年12 月13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查受刑人季義生因侵占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受刑人於108年2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9年2月11日,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1月30日,此有 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801909161號函及 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 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