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443號
TPDM,108,聲,2443,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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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蕭秋媛



被   告 陳長榮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8 年度執字第7340號、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156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秋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蕭秋媛因被告陳長榮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共 計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 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依第118 條第 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依檢 察官指定之金額,出具現金共計10萬元之保證金後釋放。該 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1785號判決處有期徒 刑2 年、2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判 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嗣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執字第7340號指揮執行時,被告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 接受執行,復經該署飭警拘提被告,亦拘提無著,具保人經 通知亦未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存單號碼:刑字第1050 2704號、00000000號)、執行傳票及通知函送達證書、拘票



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件影本、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 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等附卷可參,足見被告確已逃 匿,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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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