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六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泓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含袋重三點二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係毒品 ,查獲之煙毒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0八四號被告吳 志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含袋重三.二公克),經 查係毒品,業經被告自承在卷,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 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家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