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3297號
TPDM,108,簡,3297,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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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3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維邦


      林華娟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19036、221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維邦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林華娟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與法條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外。補充:
㈠查本案起初即是由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僅因部分被 告否認犯罪,部分被告未經檢察官訊問,故原承辦之法官遽 認全案均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審理。惟被告 蔡維邦林華娟已於警詢中承認犯罪(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北檢】一百零七年度偵字第一九○三六號卷第九六頁 、第二九一至二九二頁參照)。按「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 ,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乃現行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然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 正前之同條項規定,係「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法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 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而上開條文之 修正理由,為「依原條文第二項規定,經『法院』訊問,被 告自白,始可將通常程序改為簡易程序,則於『法院以外之 人詢問被告,而被告自白時』,可能即無法依本條第二項之 規定,將通常程序改為簡易程序,爰就本條第二項為文字之 修正,以加強本條第二項之適用。」足認,只要被告於偵查 時係自白犯罪,且有補強證據可佐,縱使檢察官是以通常程



序起訴,只要符合前述修正後規定,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亦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法院辦 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點前段亦有同此 意旨之規定。既然本案本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 ,被告二人於警詢中也是承認犯罪並有補強證據足佐。蒞庭 檢察官又對此二被告聲請改回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權衡再次 傳喚,甚至依法拘提、通緝被告二人到庭,對被告二人人身 自由之剝奪限制,司法、社會資源之勞費,與被告二人到庭 所得進行之防禦權、對真實發現有無促進等及其他一切情事 ,應認檢察官當庭對其聲請改回簡易判決處刑為合法。 ㈡被告林華娟於警詢中已對犯行自白不諱,雖於偵查中翻異前 詞,但與其同桌之賭客即同案被告證人丁國聖隋淇安及蕭 美雲,分別在審理中承認有賭博之行為(本院一百零八年度 易字第三二二號卷㈡第一一七至一一八頁、第一二一頁參照 )。且該等證人,固然均係共同被告,其供詞不得作為林華 娟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惟查獲現場亦有渠賭桌上當場賭博 之器具麻將一副(含牌尺四支、搬風骰子一顆、骰子三顆) ,以及使用中點數卡一萬九千零六十分,可佐同桌之賭客即 共同被告丁國聖隋淇安蕭美雲證詞並非虛構誣陷之補強 證據。顯然林華娟於警詢中之自白方屬事實,其於偵查中否 認犯罪則不可採。
㈢被告林華娟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其於警詢時對犯行自白 不諱,足認有悛悔之意,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當,故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㈣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 文。一百零七年八月七日於蔡維邦賭桌扣得之如附表一所示 麻將一副、使用中點數卡二千八百六十分。以及於林華娟賭 桌扣得之如附表二所示麻將一副、使用中點數卡一萬九千零 六十分等物。確為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各 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 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 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 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一:㈠麻將一副(含牌尺四支、搬風骰子一顆、骰子三顆) 。
㈡點數卡二千八百六十分。
附表二:㈠麻將一副(含牌尺四支、搬風骰子一顆、骰子三顆) 。
㈡點數卡一萬九千零六十分。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具,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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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