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31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YURZANA MUNKHKHISHIG
選任辯護人 黃福裕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
第22794號),嗣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白犯罪(108年度訴字第
909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壹、主文部分
AYURZANA MUNKHKHISHIG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 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貳、沒收部分
一、附表一、二所示簽帳單上「大谷孝之」之署押均沒收。二、扣案如附表一、二之物及附表三編號1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AYURZANA MUNKHKHISHIG(下稱MINA)於民國108年9月12日 入境臺灣,其於108年9月14日21時5分許前之某時,在不詳 地點,拾獲日籍人士大谷孝之所有如附表三編號1之黑色卡 片夾1只,內含如附表三編號1之日本瑞穗銀行信用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0)(下稱A卡)、西日本鐵道公司信用 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B卡)各1張,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前揭卡片夾及信用卡據為己有,而 侵占遺失物。
二、MINA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接續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屈臣氏門市,以A 卡消費,就持卡消費之時間及內容均如附表一、二所示,並 於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處偽簽「大谷孝之」之署押,用以表 示持卡人確認交易金額及同意簽帳消費之意,交付與店員巫 鎮江而行使之,均足以使賣家陷於錯誤,誤信大谷孝之同意 支付消費金額,遂將附表一、二之商品交付與MINA,均足生 損害於大谷孝之,及該特約商店與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授權 交易、管理之正確性;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接續 於同日23時29分許,在上開屈臣氏門市,持不詳商品,欲以 A卡消費,因A卡無法完成刷卡驗證,復以B卡消費,然店員 巫鎮江已警覺持卡者既非使用日語之日籍人士,恐有冒名刷
卡情事,遂撥打電話報警,MINA見狀後即行離去,未能詐得 財物而告未遂,嗣MINA準備離去之際,即遭店員巫鎮江攔阻 ,而為警逮捕進而查悉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一、二、三之物 。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訊據被告MINA,對於上開事實於警、偵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 不諱(偵字卷第21-25頁、第99-102頁、第219-221頁、聲羈 卷第11-14頁、訴字卷第21-25頁、第72頁),核與證人即店 員巫鎮江、紀欣儀於警詢查中所述之情節相符(偵字卷第27 -32頁),並有上開屈臣氏門市之監視錄影畫面暨擷取照片 、扣案物照片、交易明細、被告手機簡訊翻拍照片、被告之 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境資料、被害人大谷孝之之入出境資訊連 結作業等在卷可稽(偵字卷第61-77頁、第91-93頁、第123 -125頁、),復有扣案如附表一、二之物及附表三編號1之 物可證(偵字卷第35-57頁),足認被告前揭出於任意性自 白核與事實相符。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 認定。
貳、論罪科刑
一、論罪部分:
(一)事實一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 物罪。
(二)事實二部分
被告附表一、二持卡消費部分,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罪;就持卡消費未遂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39條 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三)被告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 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
(四)就被告雖有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即附表一、二)及詐欺 取財既遂、未遂之行為,然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 害同一之法益,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而各論以接續犯,較為合理。
(五)其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間,係以一行為同時 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 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六)被告侵占遺失物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另檢察官雖漏未論引刑法第339條第3項
、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名,惟於起訴之犯罪事實已敘 明,自在起訴範圍內而得併予審究(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 字第101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七)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 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 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 意旨參照)。辯護人雖主張:縱對被告事實二所為之犯行 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請求除依刑法第57條規定從輕量 刑外,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刑等語。本院審酌被告 所為除造成特約店家、銀行機構與被害人大谷孝之之損害 外,亦危害社會經濟秩序,客觀上無法引起一般之同情, 亦不能認為確有可憫恕之處,且亦無量處法定最低刑(有 期徒刑2月)猶嫌過重可言,爰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 減刑。
二、量刑部分:
(一)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被告 拾獲他人遺失之物品,未思送至相關機關招領,以利失主 尋回遺失物,反心存僥倖將之占為己有,顯缺乏尊重他人 財產權之法治觀念,復以持卡盜刷之不法方式獲取財物, 除造成特約店家、銀行機構與被害人大谷孝之之損害外, 亦危害社會經濟秩序,所為實屬不該,且未與店家和解; 惟念及其於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及其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主刑部分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又被告為蒙古籍之外國人,係以觀光名義申請來 台,目前在我國境內非法居留等情,有內政部移民署被告 居停留資料1紙(偵字卷第91頁)在卷可參,本不宜使其 續留我國境內,其既受本院宣告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 爰併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二)至辯護人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本院訴字卷第77頁)。而 被告於本案前確無犯罪之前科,有其前案紀錄可憑,惟本 院審酌被告既未與店家和解,因此實無事證足認其所受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自不宜給予緩刑之宣告,是辯 護人上開所陳,為無理由。
參、沒收部分
一、查簽帳單均由各該特約商店留存,既非違禁物,亦非被告所 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生、所得之物,當無須宣告沒收; 但其上偽造之「大谷孝之」署押(即附表一、二「大谷孝之 」之署押),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二、扣案如附表一、二之物及附表三編號1之黑色卡片夾及信用
卡,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 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至附表三編號2之物,非屬違禁物,又無證據證明與被告前 揭所涉犯行具有關連性,自不予宣告沒收。
肆、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7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95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錦鴻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山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刷卡時間:108年9月14日23時18分許)┌──┬───────┬───────┬──┬────┐
│編號│品名 │單價(新臺幣)│數量│簽帳單簽│
│ │ │ │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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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屈臣氏 2019 台│39元 │1 │「大谷孝│
│ │灣黑熊夏購物袋│ │ │之」 │
├──┼───────┼───────┼──┤ │
│2. │耶歐雙氧保養液│329元 │1 │ │
│ │360ml+90ml │ │ │ │
├──┼───────┼───────┼──┤ │
│3. │Hello BUBBLE │399元 │1 │ │
│ │泡沫染髮劑 7P │ │ │ │
│ │乾燥玫瑰 │ │ │ │
├──┼───────┼───────┼──┤ │
│4. │呂滋養韌髮洗髮│359元 │1 │ │
│ │精(敏感性頭皮│ │ │ │
│ │適用) │ │ │ │
├──┼───────┼───────┼──┤ │
│5. │呂滋養韌髮洗髮│359 │1 │ │
│ │精(油性頭皮適│ │ │ │
│ │用) │ │ │ │
├──┼───────┼───────┼──┤ │
│6. │呂滋養韌髮蔘髮│259元 │1 │ │
│ │膜(清爽型) │ │ │ │
├──┼───────┼───────┼──┤ │
│7. │阿葵亞淨水賦活│210元 │1 │ │
│ │洗髮精 │ │ │ │
├──┼───────┼───────┼──┤ │
│8. │活沛多綜合維他│399元 │5 │ │
│ │命膜衣錠 │ │ │ │
├──┼───────┼───────┼──┤ │
│9. │善存女性綜合維│859元 │3 │ │
│ │他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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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後之消費合計 5,747元 │ │
└──────────────────┴───────┘
附表二(刷卡時間:108年9月14日23時22分許)┌──┬───────┬───────┬──┬────┐
│編號│品名 │單價(新臺幣)│數量│簽帳單簽│
│ │ │ │ │名 │
├──┼───────┼───────┼──┼────┤
│1. │屈臣氏 2019 台│39元 │1 │「大谷孝│
│ │灣黑熊夏購物袋│ │ │之」 │
├──┼───────┼───────┼──┤ │
│2. │久耀閃閃打亮盤│299元 │1 │ │
├──┼───────┼───────┼──┤ │
│3. │久耀閃閃打亮盤│350元 │2 │ │
├──┼───────┼───────┼──┤ │
│4. │眼癮狂12色眼彩│499元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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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森田藥粧白金玻│399元 │4 │ │
│ │尿酸保濕黑面膜│ │ │ │
├──┼───────┼───────┼──┤ │
│6. │天天美麗角鯊烷│329元 │1 │ │
│ │速效修護面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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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天天美麗玻尿酸│329元 │1 │ │
│ │速效補水面膜 │ │ │ │
├──┼───────┼───────┼──┤ │
│8. │森田藥粧極奢華│299元 │4 │ │
│ │黃金特濃潤白面│ │ │ │
│ │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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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天天美麗杏仁酸│329元 │1 │ │
│ │速效亮白面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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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吉列無感手動系│878元 │1 │ │
│ │列1刀架5刀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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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吉列無感刮鬍刀│749元 │1 │ │
│ │1刀架7刀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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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後之消費合計 5,53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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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1、黑色卡片夾1只、日本瑞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 -0000)、西日本鐵道公司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 0)各1張。
2、IPHONE XS手機1支(內含SIM卡1張)、手機保護套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