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266號
108年度簡字第22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美蓉
賴玉瓊
魏綾美
畢正芳
何勵興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八月十四日及一0八年九月四日所為一0八年度易字第七四六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孫美蓉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2926 號),因被告孫美蓉等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4 日及108 年9 月4 日以108 年度易字第746 號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後,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