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賽恩威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大倫訴訟代理人 胡博強律師被 告 樂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修偉訴訟代理人 楊富勝律師被 告 臻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子芸被 告 馮薇螢被 告 綠生鑫實業有限公司清 算 人 洪紹桓 兼 代表人 陳致謀上 四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長文律師被 告 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鐘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菁 陳茗蓁 被 告 三麟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楊仁鈞 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律師被 告 洪維志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被 告 林文祥 訴訟代理人 張淑瑛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法定事由,爰命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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