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2465號
TPDM,108,審易,2465,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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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24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奕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645
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奕中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奕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08 年 6 月20日晚上8 時21分前某時許至10時許間,在位於臺北市 ○○區○○○路0 段000 號之「亞藝影音古亭分店」(已歇 業),利用店員未及注意之際,將店內架上影音光碟商品藏 入自備手提袋內而置入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旋將該手提袋連 同竊得之影音光碟攜出店外,放入預先置放在附近咖啡店前 水泥平台上黑色大背包內,再攜空手提袋返回店內,以相同 手法接續行竊多次,計竊得如附表所示,價值約新臺幣(下 同)2 萬8,610 元之影音光碟商品54組。嗣「亞藝影音古亭 分店」店長劉思盈察覺林奕中持手提袋頻繁進出該店之行為 詭異,旋報警處理,並指派店員周家康尾隨林奕中至上開水 泥平台處,適員警獲報趕抵現場,經徵得林奕中同意後執行 搜索,在林奕中黑色大背包內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已發 還劉思盈),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亞藝影音古亭分店」店長劉思盈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件下列作為證據使用而不符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之相關審判外 陳述,其證據能力經當事人於本院審理中均為「沒有意見」 之表示(見審易卷第47頁、第149 頁至第151 頁),且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正常,所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 關連性,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適當作為證據,依前 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上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林奕中固坦承其為首揭客觀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 竊盜犯意,辯稱:案發當天是「亞藝影音古亭分店」最後營 業日,有舉辦特賣優惠活動,我和友人「Jack」約好去選片 ,後來「Jack」沒前來,且店內沒有足夠空間供我挑選,我 又不想別人看到我在選片,而且怕被人選走,因此才將影音 光碟帶去店外附近咖啡店前平台挑選,嗣驚覺這樣可能被認 為竊盜,於是打算帶回店內,但店家已經報警,我在走回店 內過程就遇到警員,但我並無竊盜犯意云云。經查:(一)首揭被告未結帳且未經「亞藝影音古亭分店」店員同意, 分多次將店內如附表所示之物藏入自備手提袋內攜出店外之 客觀事實,經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見偵卷第14頁至第16頁、第72頁、審易卷第47頁、第151 頁 至第152 頁),核與案發當日在場之證人即「亞藝影音古亭 分店」店長即告訴人劉思盈於警詢時、證人即「亞藝影音古 亭分店」店員周家康於警詢時之陳述內容相符(見偵卷第41 頁至第45頁、第47頁至第51頁),並經本院勘驗現場監視器 錄影畫面確認無誤,有本院勘驗筆錄1 份(見審易卷第153 頁至第154 頁)及監視器截圖畫面14張(見偵卷第57頁至第 63頁)可憑,而員警獲報後趕抵現場,在「亞藝影音古亭分 店」店外附近查獲被告,經徵得被告同意後執行搜索,當場 在被告黑色大背包內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有自願受搜索同 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在卷參照(見偵卷第21頁 至第31頁),堪以認定此部分客觀事實。
(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否認有何竊盜犯意云云,然查: 1.被告辯稱店內並無足夠空間供其挑選商品,且因其有社交退 縮之心理障礙,不願讓別人看到選片過程,又擔心店內商品 遭人選購,因此才將未結帳之商品攜出店外,在附近咖啡店 前水泥平台上仔細挑選云云。惟將未結帳商品攜出店外挑選 ,顯悖於正常交易情形,更難想像一般店家會允准顧客以此 方式挑選商品,此為具一般智識程度之人均知曉之常識,被 告既為碩士畢業之學歷(見審易卷第15頁個人戶籍資料), 絕無不知之情,從而其所辯係為挑選商品才將附表所示之物 攜出店外云云,已不符常情,難逕採信為事實。況被告並非 一次將附表所示之物攜出店外,而係於約1 小時40分鐘之不



短期間內分多次攜出,實難採信被告係一時失神,未察覺未 結漲之商品不應攜出店外之事理。
2.此外,本院勘驗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可見店內顧客雖不止 被告1 人,然空間並不擁擠,結帳櫃檯前方尚置放數紙箱, 實可充為供挑選商品之平台,且被告最常挑選商品之該區, 往往僅見被告1 人在內,被告從架上取下商品後,並非逕放 入手提袋內,而會仔細察看該商品之外觀圖片及文字說明, 縱有其他客人進入該區,未見被告有因此放棄挑選或離開該 區之舉動,此有上開本院勘驗筆錄可稽,顯見被告在店內即 可從容挑選商品,並無被告所述店內空間不足及其因社交障 礙而不願讓他人看到選片過程之情事。又如被告擔心未下決 定購買之商品恐遭其他顧客挑選,自可先向店員說明並寄放 在特定處,殊難想像有何將商品攜出店外挑選之必要。 3.況如信被告所辯其僅係在店外挑選商品乙情屬實,被告理當 對其將未結帳商品攜出店外之行為未感到有何不當之處,即 不至於為任何遮掩、隱藏之舉動。然經本院勘驗店內監視器 錄影畫面,足見「亞藝影音古亭分店」已提供購物籃供顧客 使用,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其知悉此情(見審易卷第 151 頁)。至店內購物籃大小,經本院勘驗影片中其他顧客 盛裝情形,可認長寬面約可放置2 片影音光碟、深度則約7 片光碟,亦即可盛裝約14片左右之光碟。此外,被告於案發 當日晚上8 時32分至9 時14分間某時,走出店外將其黑色大 背包置於前揭咖啡店前方水泥平台處,僅持首揭手提袋返回 店內,並將所挑選之商品放入該手提袋內攜出店外多次,除 經被告坦承不諱(見審易卷第153 頁),並由本院勘驗上開 錄影畫面確認屬實。經本院當庭檢視該手提袋,可見該手提 袋係以不透明布料材質製作,僅以肉眼觀察無法看出其內盛 裝之物品,復經本院測量其長(深)、寬,各約35公分、28 公分,有該手提袋照片2 張在卷可稽(見審易卷第157 頁、 第159 頁),足認該手提袋可盛裝之影音光碟數量未必多於 店內購物籃。據此以論,如被告不知將未結帳商片攜出店外 恐遭質疑為竊盜行為,其理當係持店內購物籃裝盛商品後大 方從櫃檯前方大門攜出店外,乃其不顧將黑色大背包置於前 開公眾往來之處之遺失風險,刻意持不透明材質之手提袋返 回店內裝盛商品再攜出店外,顯係具有計畫之遮掩、隱藏安 排,應認被告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無疑。 4.至被告雖辯稱其係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友人「Jack」 相約選片云云,然至今未指明該友人之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僅稱:我係在德國文化中心舉辦的活動認識「Jack」,僅 以LINE聯絡,但聯絡內容已刪除云云(見審易卷第46頁),



已難採信為真實。況縱該相約挑片之友人確實存在,被告亦 無將未結帳商片攜出店外挑選之必要,無從憑此證明被告前 揭所辯屬實。至被告另提出遠東聯合診所就醫病歷、診斷證 明書、繳費紀錄、捐血檢驗報告、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 、繳費收據等件(見審易卷第63頁至第131 頁),僅能證明 被告曾因後腦杓疼痛、睡眠障礙、焦慮、疑似睡眠呼吸中止 等症狀就醫,實難憑此認定其於本件行為時有何致不能辨識 其行為違法、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上開能力有顯 著減低之情形,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均不可採,其所犯竊 盜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被告自108 年6 月20日晚上8 時21分前某時至晚上10時間,多次在「亞 藝影音古亭分店」店內竊取影音光碟商品並攜出店外藏放, 係基於1 個犯罪計畫而於密接時間分次為之,侵害法益同一 ,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依接續犯論以1 罪。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任意 竊取財物,毫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不 足取,並考量被告犯後始終矢口否認犯行,然所竊取之財物 經警及時查扣,使被害人損失稍減,暨被告碩士畢業之最高 學歷,未婚且無子女(見審易卷第15頁個人戶籍查詢資料) ,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13頁警詢調查筆錄),於本院審 理時陳稱:目前並無工作,正準備財稅方面國家考試等語( 見審易卷第47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所竊取物品之價值等一切具 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被告於本案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固屬於被告犯罪所得 ,然經警查扣後已實際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 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3頁),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巧菱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漢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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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店內商品編號 │品名 │價格(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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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00000000000 │真愛典藏作品集 │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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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000000000000 │蝙蝠俠3 │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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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000000000000 │蝙蝠俠4急凍人 │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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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000000000000 │尖叫旅社1+3套裝 │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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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000000000000 │獅子王1+2+3經典套裝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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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0000000000000 │動畫系列 │3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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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000000000000 │52HZ I LOVE YOU │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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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000000000000 │飛躍奇蹟 │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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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0000000000000 │媽媽咪呀!回來了 │1,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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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0000000000000 │地獄 │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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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0000000000000 │惡鄰纏身 │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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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000000000000 │樂一通系列: 巨星總動員2 │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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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0000000000000 │不願面對的真相1+2 套裝 │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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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0000000000000 │鐘樓怪人Ⅱ │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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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0000000000000 │藤子海敏:寂寞鋼琴師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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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0000000000000 │賽得克巴萊 │1,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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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0000000000000 │華爾街 │2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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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0000000000000 │蟲蟲危機 │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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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0000000000000 │美女與野獸: 貝兒的心願 │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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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000000000000 │明日邊界 │1,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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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000000000000 │泰山傳奇 │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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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0000000000000 │魔鬼剋星 │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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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0000000000000 │神隱任務:永不回頭 │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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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0000000000000 │樂一通系列: 太菲鴨與豬小弟精選│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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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0000000000000 │美女與野獸: 貝兒的奇幻世界 │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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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0000000000000 │長城 │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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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0000000000000 │模仿遊戲 │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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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0000000000000 │猩球崛起:終極決戰 │2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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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0000000000000 │猩球崛起:黎明的進擊 │2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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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0000000000000 │第七號情報員 │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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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0000000000000 │神鬼奇航:死無對證 │2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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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0000000000000 │超人:鋼鐵英雄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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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0000000000000 │時尚教父的福音 │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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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0000000000000 │極樂世界 │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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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0000000000000 │自殺突擊隊:慘痛代價 │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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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0000000000000 │蝙蝠俠大顯神威 │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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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0000000000000 │金爆內幕 │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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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0000000000000 │表情符號電影 │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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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0000000000000 │007空降危機 │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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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0000000000000 │私刑教 │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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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0000000000000 │女王密使 │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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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0000000000000 │金鎗人 │7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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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0000000000000 │金鋼鑽 │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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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0000000000000 │黎明生機 │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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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0000000000000 │火戰車 │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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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0000000000000 │殺人執照 │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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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0000000000000 │明日帝國 │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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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0000000000000 │誰與爭鋒 │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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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0000000000000 │霹靂彈 │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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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0000000000000 │金手指 │7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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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0000000000000 │雷霆谷 │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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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0000000000000 │太空城 │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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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0000000000000 │最高機密 │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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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0000000000000 │雷霆殺機 │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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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28,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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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