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原簡字第24號
108年度審原簡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保嘉
涂議云
陳巧甯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
第8157號),嗣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8 年度審
原易字第41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保嘉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涂議云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巧甯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所示本院一○八年度審原附民字第五一號和解筆錄所載內容履行賠償義務。 事實及理由
一、緣蔡孟蓁(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簡上字第54號判 決確定)曾為黃琨岱之妻。蔡孟蓁因認黃韻珊與黃琨岱於其 婚姻關係存續中交往,心生不滿,竟自民國106年3月26日起 至同年月28日止,在其臉書及「爆料公社」臉書社團網頁, 以帳號「孟蓁」發表有關「小三」、「破壞人家庭感情」之 文字。杜宜庭、林芸蓁(均由本院另為判決)、黃保嘉、涂 議云、王伊瑩(由本院另為判決)、陳巧甯均為蔡孟蓁之臉 書友人,林芸蓁、黃保嘉、涂議云、陳巧甯分別基於加重誹 謗與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在蔡孟蓁上開 臉書貼文下方留言處,各別留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及不實
事項公然侮辱並指摘足以毀損黃韻珊名譽之事,貶損黃韻珊 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嗣黃韻珊瀏覽上開臉書頁面,而悉上情 。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保嘉、涂議云、陳巧甯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均供承不諱(見本院108年度審原易字第41號卷第97 頁、第200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黃韻珊於警詢及偵訊時 證述綦詳(見107年度偵字第11478號卷第7至9頁、第61至63 頁、第138至141頁,107年度偵字第8157號卷第45至49頁) ,且有網頁貼文留言之擷圖在卷可稽(見107年度偵字第 00000號卷第13至50頁、第69至72頁、第76至84頁),堪認 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4人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黃保嘉、涂議云、陳巧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 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被告4人先後以附表一之言論指摘、謾罵告訴人,係於密 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且係出於同一損害告訴人名譽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各應論 以一罪。又被告4人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罪及散布 文字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 節較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二)爰審酌被告3人竟於公開網頁中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 辱罵及具體指摘告訴人,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 價,足見被告等法紀觀念淡薄,欠缺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 念,實有不該,且被告黃保嘉、涂議云迄今未能與告訴人和 解,以獲得告訴人之諒解,惟念被告3人犯後坦認犯行,且 被告陳巧甯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態度尚可,復參酌被告3 人之生活狀況、教育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罰金易服勞役 及拘役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另查,被告陳巧甯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犯 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本院和解筆錄1紙在 卷可參,足見被告陳巧甯深具悔意,雖誤蹈法網,然經此教 訓,應知惕勵,當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等所受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末按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 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
有明文,本院爰參照前揭說明,就緩刑之條件,併諭知如主 文所示。此部分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如被告未遵循本 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 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 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黃保嘉基於加重誹謗與公然侮辱之犯意 ,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在蔡孟蓁上開臉書貼文下方留言處 ,各別留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及不實事項,足以貶損告訴 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林芸蓁、黃保嘉此部分行為亦涉犯刑法 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 罪嫌云云。
(二)經查,被告林芸蓁、黃保嘉確有於前揭時、地發表上開貼文 乙節,此據被告林芸蓁、黃保嘉供承不諱,並有該貼文擷取 畫面可資佐證。然被告林芸蓁、黃保嘉此部分之貼文內容, 依社會通念以觀,尚不足以使人難堪,或寓有輕蔑、貶抑該 人人格、社會評價或地位之意,復未涉及具體事實之指摘, 自難認屬侮辱或誹謗他人名譽之行為。本應為被告林芸蓁、 黃保嘉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經本院前揭 論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09條第1 項、 第31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 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如玉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進榮、蕭奕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余欣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
┌──┬────┬────┬──────┬──────────┐
│編號│被告 │犯罪時間│留言地點 │網路留言內容 │
│ │ │(均為10│ │ │
│ │ │6年3月)│ │ │
├──┼────┼────┼──────┼──────────┤
│ 1 │黃保嘉(│31日中午│系爭貼文下方│「妳這個外遇對象出什│
│ │臉書帳戶│12時9分 │留言處 │麼賤嘴又癢了嗎」 │
│ │:Pao Ch├────┼──────┼──────────┤
│ │ia Huang│31日中午│系爭貼文下方│「不要臉真的是天下無│
│ │) │12時39分│留言處 │敵」 │
│ │ ├────┼──────┼──────────┤
│ │ │31日中午│系爭貼文下方│「現在是小三無敵賤人│
│ │ │12時56分│留言處 │就是矯情」 │
├──┼────┼────┼──────┼──────────┤
│ 2 │涂議云(│26日晚間│系爭貼文下方│「扯欸!說真的她真的│
│ │臉書帳戶│9時44分 │留言處 │長的很抱歉... 他瞎了│
│ │:Gina T│ │ │眼睛嗎?妳比她正太多│
│ │u) │ │ │了!應該把她公布爆料│
│ │ │ │ │公社的!」 │
│ │ ├────┼──────┼──────────┤
│ │ │31日中午│系爭貼文下方│「來看看喔!破壞家庭│
│ │ │12時47分│留言處 │的人也太囂張了吧」 │
│ │ ├────┼──────┼──────────┤
│ │ │31日下午│系爭貼文下方│「外遇對象是妳是事實│
│ │ │1時2分 │留言處 │啊!演哪齣啊!再演像│
│ │ │ │ │了!我從來沒有看過這│
│ │ │ │ │麼會演這麼厚臉皮的,│
│ │ │ │ │做人憑良心啦!良心被│
│ │ │ │ │狗啃了嗎?怎麼這麼不│
│ │ │ │ │知道錯了!還一再的覺│
│ │ │ │ │得自己沒做錯!」 │
├──┼────┼────┼──────┼──────────┤
│ 3 │陳巧甯 │27日上午│系爭貼文下方│「這女的之前就會搶別│
│ │ │9時8分 │留言處 │人男友不意外」、「噁│
│ │ │ │ │心」、「噁到爆幹你娘│
│ │ │ │ │,本來想說她改了不找│
│ │ │ │ │她麻煩,結果還破壞人│
│ │ │ │ │家家庭,廢物幹真的害│
│ │ │ │ │人家小孩沒家庭」、「│
│ │ │ │ │但他搶別人男友霸凌別│
│ │ │ │ │人也是事實」 │
└──┴────┴────┴──────┴──────────┘
附表二:
┌──┬────┬────┬──────┬──────────┐
│編號│被告 │犯罪時間│留言地點 │網路留言內容 │
│ │ │(均為10│ │ │
│ │ │6年3月)│ │ │
├──┼────┼────┼──────┼──────────┤
│ 2 │黃保嘉 │31日中午│系爭貼文下方│「要對號入座嗎這樣還│
│ │ │12時41分│留言處 │不夠清楚喔」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