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聖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8年度聲沒
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STUSSY」商標圖樣之帽子壹個及仿冒「UNDER ARMOUR」商標圖樣之腰包拾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聖翔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 人以107年度偵字第263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 冒「STUSSY」商標圖樣之帽子1個及仿冒「UNDER ARMOUR」 商標圖樣之腰包10個,經鑑定結果係屬仿冒品,爰依商標法 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曾聖翔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7 年 度偵字第2631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而扣案之仿冒「 STUSSY」商標圖樣之帽子1 個及仿冒「UNDER ARMOUR」商標 圖樣之腰包10個,經鑑定後確屬仿冒「STUSSY」及「UNDER ARMOUR」商標圖樣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 索服務查詢列印資料2 份、鑑定報告書2 份、扣押物品清單 及扣案物品照片等件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 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 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