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梅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107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執聲字第207
0號、107年度緩字第3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臘腸陸公斤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被 告陳梅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一案(107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10月18 日確定,並於108年10月1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 案之臘腸6公斤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 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 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 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犯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業經臺 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023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 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13555號駁回 再議確定在案,且於108年10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 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臘腸6公斤為被告所輸 入乙節,為被告供陳在卷(見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000 00號卷第15頁),且經證人即群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員工顏 紀煥證述在卷(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第6頁至第7頁),並有提貨客戶資料附卷可憑(見同上 卷第10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臘腸6公斤,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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