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273號
TPDM,108,單聲沒,273,2019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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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基佑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賴雨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 年度執聲字第199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 條第1 項、 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第 17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或第23條第1 項禁止規定之一者 ,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於民國10 5 年11月9 日修正,為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自 應優先適用。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 偵字第13251 號一案,被告基佑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賴雨農 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 條第1 項規定,業經該署檢 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107 年9 月19日確定,並於108 年9 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反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物品,請依上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之等語。
二、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違反第7 條第1 項、 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第 17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或第23條第1 項禁止規定之一者 ,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 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之規定,為刑法有 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又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基佑有限公司賴雨農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法 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而依同條例第27條第1 項規定論處,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3251 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檢出含有防曬劑成分,且未依規定辦理含藥化粧品查驗登 記,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04.09FDA研字第0000



000000號檢驗報告書在卷可稽,屬妨害衛生之物品,應依化 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規定,予以沒收銷燬,是聲 請意旨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第27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 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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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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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CANMAKE變色唇蜜-01 │參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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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基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