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586號
TPDM,108,單禁沒,586,201912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欣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毒偵字
第39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執聲字第21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欣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3903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55 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案聲請人聲請沒收之財 產即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在臺北市松山區查獲,且現於臺北 地檢署贓物庫保管中,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刑事案 件報告書、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在卷 可參(見毒偵字卷第1 至2 頁、第8 至10頁、第56頁),足 見本案聲請之沒收財產之所在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則本 院就本案即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四、經查:
㈠被告謝欣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3903號為緩起訴確定,並於108 年 11月3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 查明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空醫務中心106 年10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 書1 紙附卷可憑(見執聲卷第3 頁反面),均為違禁物無訛 ,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 表所示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 ,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



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 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鈺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及鑑定結果 │
├──┼───────────┼──────────────┤
│ 1 │白色結晶1 包(含包裝袋│⒈淨重0.1300公克,取0.0002公│
│ │1 只) │ 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1298│
│ │ │ 公克。 │
│ │ │⒉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2 │白色微黃結晶1 包(含包│⒈淨重0.0580公克,取0.0002公│
│ │裝袋1 只) │ 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0578│
│ │ │ 公克。 │
│ │ │⒉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