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556號
TPDM,108,單禁沒,556,201912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啟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壹袋(驗餘淨重零點貳零捌捌公克,含不可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啟鑫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經執行觀察勒戒完畢釋放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7年毒偵字26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 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088公克),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違禁物,自應依法聲 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甲基安 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 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 ,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 燬之。
三、經查,被告楊啟鑫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毒偵字2695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另扣案白色結晶1袋(驗餘淨重 0.2088克)經鑑定後,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6月26日航藥鑑字 第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 7年毒偵字2695號卷第71頁),足認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核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為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又直接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只 ,則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以目前採行之 鑑驗方式,均仍會殘留微量毒品,又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 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其上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



收銷燬之;另前揭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 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11條、 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曉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