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538號
TPDM,108,單禁沒,538,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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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薏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毒偵緝
字第345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40
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薏婷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 偵緝字第34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一所 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 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 份附卷可稽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 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刑 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且法院為 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或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犯人不 明時,而案內存有查獲之毒品時,檢察官固可依刑法第40條 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惟若被告另有施用及持有第 一、二級毒品之犯罪行為,抑或該毒品之真實持有人確非被 告,檢察官自不能置被告或第三人施用及持有毒品之犯行於 不顧,逕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一)被告賴薏婷於民國107 年2 月7 日凌晨0 時許,在臺北市 中山區金碧輝煌酒店內某處,以口服方式施用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錠劑1 次。嗣於同日凌晨1 時2 分許 ,行經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301 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 盤查,並經被告同意進行搜索而扣得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 物;復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 本院以107 年度毒聲字第112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 、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7 年12月27日 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



偵緝字第34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節,有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臺 北地檢署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345 號卷第65頁,本院108 年度單禁沒字第538 號卷第9 至10頁)。
(二)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務中心鑑定,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有 該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詳如附表一所示),雖可認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然參以被告於警詢及 偵查中均陳稱:扣案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毒品都是劉大偉 的,原本我們在林森北路金碧酒店內喝酒,喝酒過程中, 他就從他的包包拿出那些毒品放在桌上,我有拿梅片直接 吞食,後來要離開的時候,他要我幫他把毒品拿去409 酒 店交給1 個幹部,我下樓之後就遭警方查獲等語(見臺北 地檢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876 號卷第6 頁反面至第7 頁反 面、第62頁反面至63頁、第65頁正反面),則依被告所述 ,其施用後持有如附表一至二所示毒品之行為,與其施用 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是否有關,非無疑問。因此,被告持有 如附表一所示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是否另涉其他犯行,宜 由檢察官另行偵查,在被告所涉相關罪嫌,尚未偵查終結 前,自無由本院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之餘地,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一:
┌──┬───────────┬──────────────┬───────────┐
│編號│ 扣案物品 │ 數量及鑑定結果 │ 備 註 │
├──┼───────────┼──────────────┼───────────┤
│ 1 │橘紅色五角形錠劑1 粒 │⒈驗前淨重0.4310公克,驗餘淨│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 │ │ 重0.4114公克。 │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
│ │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押物品目錄表(見臺北│
│ │ │ 等成分。 │ 地檢署107 年度毒偵字│
│ │ │ │ 第876 號卷第23至25頁│
│ │ │ │ )。 │
│ │ │ │⒉107 年度青字第0612號│
│ │ │ │ 扣押物品清單(見臺北│




│ │ │ │ 地檢署107 年度毒偵字│
│ │ │ │ 第876 號卷第77頁)。│
│ │ │ │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 │ │ │ 醫務中心107 年2 月26│
│ │ │ │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
│ │ │ │ 號毒品鑑定書(見臺北│
│ │ │ │ 地檢署107 年度毒偵字│
│ │ │ │ 第876 號卷第85頁正反│
│ │ │ │ 面)。 │
└──┴───────────┴──────────────┴───────────┘
附表二:
┌──┬───────────┬──────────────┬───────────┐
│編號│ 扣案物品 │ 數量及鑑定結果 │ 備 註 │
├──┼───────────┼──────────────┼───────────┤
│ 1 │藍色包裝黃色粉末1 包 │⒈驗前淨重1.13公克,取0.02公│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 │ │ 克化驗,驗餘淨重1.11公克。│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
│ │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 押物品目錄表(見臺北│
│ │ │ 氧苯基二甲胺丁酮成分。 │ 地檢署107 年度毒偵字│
│ │ │ │ 第876 號卷第23至25頁│
│ │ │ │ )。 │
│ │ │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7 │
│ │ │ │ 年北市鑑毒字第080 號│
│ │ │ │ 鑑定書(臺北地檢署10│
│ │ │ │ 7 年度毒偵字第876號 │
│ │ │ │ 卷第73頁)。 │
├──┼───────────┼──────────────┼───────────┤
│ 2 │紅色藥錠3 顆 │⒈驗前總淨重3.02公克,取0.02│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 │ │ 公克化驗,驗餘總淨重3 公克│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見臺北│
│ │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 地檢署107 年度毒偵字│
│ │ │ 氧苯基二甲胺丁酮成分。 │ 第876 號卷第23至25頁│
│ │ │ │ )。 │
│ │ │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7 │
│ │ │ │ 年北市鑑毒字第080 號│
│ │ │ │ 鑑定書(臺北地檢署10│
│ │ │ │ 7 年度毒偵字第876 號│
│ │ │ │ 卷第73頁)。 │
├──┼───────────┼──────────────┼───────────┤
│ 3 │塑膠卡片1 張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三級毒品愷│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 │ │他命成分。 │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見臺北│
│ │ │ │ 地檢署107 年度毒偵字│
│ │ │ │ 第876 號卷第23至25頁│
│ │ │ │ )。 │
│ │ │ │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 │ │ │ 醫務中心107 年2 月26│
│ │ │ │ 日 航藥鑑字第0000000│
│ │ │ │ 號毒品鑑定書(見臺北│
│ │ │ │ 地檢署107 年度毒偵字│
│ │ │ │ 第876 號卷第85頁正反│
│ │ │ │ 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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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