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634號
TCDV,108,除,634,2019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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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洪婉容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0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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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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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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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棋昌興業有限公司施│台灣銀行大里分行 │108年8月10日│8,156元 │AM2925198 │ │
│ │志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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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棋昌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