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翁蘭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3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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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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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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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1NX0000818-8 │1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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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NX0004880-0 │1 │1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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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4NX0006157-9 │1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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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5NX0008944-1 │1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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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12533-4 │1 │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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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15272-0 │1 │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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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21050-0 │1 │1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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