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交付委任收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762號
TCDV,108,重訴,762,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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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62號
原   告 朱微庭 
      朱麗臻 
      朱雅瑩 
      朱益詳 
兼 上四人
送達代收人 蔡雪卿 
被   告 朱陽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委任收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朱微庭朱麗臻朱雅瑩朱益詳蔡雪卿對被告 朱陽生提起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以108年度補 字第2320號裁定,命原告5人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646,392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 定業於108年11月27日寄存送達,於12月7日生送達效力,已 合法送達原告5人,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惟原告5人逾 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足憑,本件原告之訴自不合法,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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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