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81號
上 訴 人 陳紀碧
陳武宏
陳淑丹
陳素鳳
陳明昌
陳詩婷
陳瑩
上列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昝潤瑤
上列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上列上訴人7人與被上訴人温承翰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7
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
981號)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7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陳紀碧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依上訴聲明記
載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440元,未據上訴人陳紀碧繳納。
二、本件上訴人陳紀碧、陳淑丹、陳素鳳、陳明昌、陳詩婷、陳
瑩等6人(下稱陳紀碧等6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
聲明核定為45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
訴人陳紀碧等6人繳納。
三、本件上訴人陳武宏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依上訴聲明記
載應核定為52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
訴人陳武宏繳納。
四、以上應補繳上訴裁判費,請分3筆繳納,俾利法院判別是否
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