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981號
TCDV,108,訴,981,20191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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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81號
上 訴 人 陳紀碧 
      陳武宏 
      陳淑丹 
      陳素鳳 
      陳明昌 
      陳詩婷 
      陳瑩  
上列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昝潤瑤 
上列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上列上訴人7人與被上訴人温承翰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7
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
981號)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7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陳紀碧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依上訴聲明記
  載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440元,未據上訴人陳紀碧繳納。
二、本件上訴人陳紀碧陳淑丹陳素鳳陳明昌陳詩婷、陳
  瑩等6人(下稱陳紀碧等6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
  聲明核定為45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
  訴人陳紀碧等6人繳納。
三、本件上訴人陳武宏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依上訴聲明記
  載應核定為52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
  訴人陳武宏繳納。
四、以上應補繳上訴裁判費,請分3筆繳納,俾利法院判別是否
  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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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