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25號
原 告 何麗雲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律師
羅閎逸律師
複 代理人 詹明潔律師
魏宏哲律師
被 告 賴冠舟(即賴聰湖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附屬建物欄內「梯間、電梯間、機械室:252.67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附表欄位有誤載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