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796號
TCDV,108,訴,3796,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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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96號
原   告 詹福欽 




被   告 林敏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萬5000元【詳見訴之聲明所
載,及起訴狀所附原證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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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