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96號
原 告 詹福欽
被 告 林敏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萬5000元【詳見訴之聲明所
載,及起訴狀所附原證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